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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援故事——两个用人单位的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10-22 09:27
标题: 法援故事——两个用人单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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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岗位和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受聘于用人单位,为其工作的;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当然,不一样的形式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是不一样的。但如果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受伤,应该怎么办呢?对于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并为用人单位工作的,自然应由用人单位赔偿;那么,对于被劳务派遣到其他单位的职工,应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人力公司录用,劳务派遣受伤
  小廖几年前找工作时,被一家甲人力资源公司录用,并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甲公司的一名职工。但人力资源公司一般是不经营其他业务的,不需要太多的员工,于是甲公司就将小廖派遣到了另外一家乙公司工作。既然都是工作,小廖也没有提异议,从此就在乙公司的车间上班了。这一作就是好几年,倒也是顺顺当当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晚上,小廖在车间工作时发生了意外,左手被压机压伤。最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年纪轻轻的小廖,遭受到了这么严重的伤害,自然要求乙公司赔偿,毕竟是在乙公司的车间受伤的。乙公司却推说小廖不是其员工,应该去找甲公司赔偿。小廖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也推脱说,小廖是在乙公司车间受的伤,不是甲公司的责任。在两家公司这样推诿下,几个月过去了,小廖也没有拿到赔偿。机缘巧合之下,小廖看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宣传资料,便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解析法律规定,明确赔偿主体
  小廖已经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因此,相应的赔偿金额都是明确可以计算的了,问题在于赔偿主体是谁,是与小廖建立劳动关系但派遣其到乙公司工作的甲公司,还是接受劳务派遣让小廖在车间工作的乙公司?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一般这个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至于对于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也做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小廖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告知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
  向小廖解释完法律规定后,我们同时告知了小廖,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维权。几日后,小廖带齐了材料,申请并获得了法律援助,相信不久小廖就会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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