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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危险交易: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里的“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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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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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 09:47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危险交易: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里的“无辜者”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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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无辜者”的喊冤
我就是赚了个差价,我很无辜!
——夏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夏天,夏某在江西省彭泽县帮人开车时经由雇主认识了一名台州男子“朱大哥”——朱某,以及一名浙江人“俞老板”——俞某。在往来之间,夏某得知朱某的业务跟爆破有关,而俞某又是卖牛皮管(即一次性爆破用膨胀管,用于开矿爆破)的。为了赚差价,夏某在朱某和俞某之间做起了中间人,夏某先与朱某约定,将一次性膨胀管销售给朱某,而后其从俞某处以较低的价格购入一次性膨胀管,并全部转售给朱某。在这个过程中,夏某获利人民币1万元许。
我就是帮忙开个车,我更无辜!
——林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7年9月中旬,林某来到父亲“老林”和朱某合伙承包的位于台州仙居的工地上干活,主要的工作是负责接送小工上下班。而在2017年9月初,朱某就与合伙人“老林”商量,决定自制土炸药来爆破。之后,朱某陆续在温岭、仙居、临海等地购买制作土炸药的原材料。林某在工地里负责开车,协助朱某与卖家交接制作土炸药的原材料,并负责将存放在民房的原材料运到工地用于制作土炸药。根据林某回忆,他来到工地四、五天后就知道工地使用自制土炸药用于工地爆破。
真的无辜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夏某和林某不无辜!
在行政规章方面,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由此可见,无论是任何人,只要其未经许可,有“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行为之一的,就已经破坏了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制秩序,就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在刑事处罚方面,除了前文所述的《刑法》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就已经构成犯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就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国家历来对爆炸物品实施严格的管控。现实生活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是一个行为犯,而不是一个结果犯,因为私下交易爆炸物品,其行为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之所以对一些只是起“居间”介绍作用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其原因也不外乎爆炸物属于高危险品,一旦处置不当,极易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即使夏某只是参与买卖环节赚取中间差价,即使林某只是参与搬运制造土炸药的原材料,但是他们明知爆炸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依然以身试法,最终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张琼瑶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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