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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群租房内煤气瓶爆炸,这份安全通知赶紧收下!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11-30 10:47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群租房内煤气瓶爆炸,这份安全通知赶紧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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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严某和白某系夫妻关系,两人是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在路桥某群租的出租房内。去年某日,两人在使用煤气做饭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夫妻两人当场失去知觉,后经抢救后恢复了知觉,但两人面部、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烧伤,用去10多万的医药费,均由夫妻两人自行支付。
  严某和白某所居住的群租房,租户共用一个厨房,放置了多个煤气瓶用于做饭,他们两人认为另一租户吴某在更换煤气瓶导管时,没有拧紧煤气瓶接口和阀门导致煤气泄漏,同时,出租房的厨房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备,导致严某、白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发生爆炸后,该出租房已不能再居住,租户相继搬离,包括吴某。白某与严某两人为证实自己的想法,跑了多个地方,想知道发生火灾的确定原因,到底是不是吴某的煤气导管安装松懈造成的,但结果均无疾而终。后来,两人来到路北司法所要求调解,司法所为他们和房东多次调解不成,遂建议两夫妻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当夫妻两人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后,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当震惊,至今仍然清晰的记得夫妻身上明显的烧伤痕迹,特别是严某,手上的皮肤黏连,手指并拢无法张开,而这已经是经过多次治疗的结果。为他们两人办理了援助申请后,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了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的梁平律师。梁平律师作为代理人帮助严某、白某将房东、房屋实际管理者和出租者、三楼租户吴某一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严某、白某认为吴某的煤气瓶导管未安装好导致的煤气泄漏,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时,吴某的煤气瓶处于未使用状态,客观上也可能是原告严某、白某自己的煤气瓶泄漏造成的事故,煤气泄漏有异味,严某、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多个煤气瓶的厨房内使用明火,应尽到注意义务,但是原告本身没有开窗通风再点燃明火,也没有闻到煤气泄漏的异味,自身存在重大的失误,主要原因在严某、白某身上。该房屋的房主、实际管理者三人对房屋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对于严某、白某的损失,房主承担5%,房屋实际管理者承担15%,其余由严某、白某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房东、房屋实际管理者三人不服判决,上述至二审法院,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一审律师已与严某、白某产生信任感,继续指派梁平律师作为两人的代理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律的判决。
  该案件是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的,无论是租住在出租房还是住在自家房的各住户,在使用煤气瓶的过程中都要小心谨慎,要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使用,并且厨房要跟其他房间隔离,如果有防火门那就再好不过。使用煤气之前先让房间通风,煤气中特意添加比较难闻的气味,是为了在泄漏时能发现,因此要时刻注意厨房是否有煤气泄漏的异味。经常性的查看煤气瓶的安全使用时间,定期的对煤气瓶、阀门、导管进行检查。点燃煤气灶之前如发现异味,千万不可点火,也不可开灯查看。
  路桥法律援助中心 盛莎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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