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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未到庭的仲裁申请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9-1-21 09:34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未到庭的仲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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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你帮我看看,这劳动仲裁也太不讲理了!”一大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里就冲进来了一位气冲冲的男士。
  “不要急,有什么事情慢慢说,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我们一边招呼这位男士坐下,一边开始向他了解的发怒的缘由。
  男士姓王,是某文化公司的工程师,负责设计等工作。他2017年入职,一直勤勤恳恳的工作,不曾有过懈怠。哪知,2018年下半年,公司因为经营方针的改变,单方面宣布解除与王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再让王先生上班了。这不上班也就罢了,甚至连最后几个月的工资也没有结清。原本只想拿回工资的王先生,在几次催讨无果后,只得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他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的社保。仲裁受理后定于2019年1月份开庭,然而,开庭当天,王先生家中突发急事,王先生不能到场,便电话联系仲裁委,希望能够更改开庭的时间,仲裁委却一口回绝,并于当日作出决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于是,王先生便到了市法援中心请求帮助。
  问题一:仲裁开庭能否延期?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按照本条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审理的,当然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决定,但本案王先生是电话联系仲裁委要求延期的,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可以说是难以推翻仲裁委的决定。
  问题二:能否再次申请仲裁呢?
  答案是不能。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作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应当重视仲裁的权利与义务,如果确实无法及时到庭的,应当在仲裁开庭三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委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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