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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为泄愤报复前领导,小伙最终用自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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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州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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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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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为泄愤报复前领导,小伙最终用自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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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和网络的关系密不可分。形成网络的是一条条光缆。光缆是一定数量的光纤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缆心,外包有护套,有的还包覆外护层,用以实现光信号传输的一种通信线路。而当光缆遭到损坏时,会有备用光缆进行保护,可是当常用光缆和备用光缆都遭到损坏的时候,那么造成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用户的通信都将中断,该光缆公司的业务也将受到影响。
“被”离职,20岁小伙心生愤懑
1997年出生的彭某是台州市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员工。根据彭某陈述,他是公司的巡线员,负责某区块的巡线工作,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2018年3月中旬,彭某根据公司的规定,提前15天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并告知会在4月初离开,分管领导田某当时也同意了。根据彭某的打算,他原本是计划工作到下个月月初,自己的工资和奖金都到位之后再离开公司。没想到,没过几天,田某就拿着一份辞职申请书让彭某签字,并拿奖金加以要挟,没办法彭某只能签了这份辞职申请。直到4月初,彭某拿到工资和奖金之后就回了老家。回到老家之后,彭某始终对田某拿奖金要挟自己签辞职申请,逼自己早日离开公司这件事怀恨在心,想着一定要报复回来。
为泄私愤,他伺机报复
2018年5月底,彭某回到了台州市,并在当地找了个租车公司,租了辆车,开车来到了以前工作时的辖区地。同时,这块辖区也是田某分管的。彭某在路上就买好了作案工具,准备执行所谓的复仇计划。6月1日,彭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和在路边捡的铁棍来到该区块的光缆窖井,将井内属于原公司的三根光缆割断,随后将作案工具都扔了,离开作案现场。彭某在当天晚上通过原先的工作群了解到有维修人员去抢修。6月3日凌晨,彭某故技重施,带着100多毫升的汽油来到窖井边,将汽油倒入窖井内并点燃纸张扔进窖井,随后离开现场并准备坐次日的飞机返回老家,却在机场换登机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终,经鉴定,由于彭某的行为,导致光缆毁坏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考虑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人民法院判决,彭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链接:故意毁坏财物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一种以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这就意味着,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就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而且,在量刑范围方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起步更高。
本案中,彭某破坏的光缆分属多个公司,其中省际光缆五条,本地局域网光缆一条,主要用于通讯。彭某破坏的是通讯设备,为何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为了泄私愤,彭某用极端的手段报复前领导,最终用三年的自由为此“买单”,这是他的不幸。而幸运的是,被彭某损坏的光缆都有回路保护,因此未造成业务影响及用户断网。然而,若是备用光缆也出现故障,则后果不堪设想,而彭某要承担的结果也就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三年这么简单了。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陈波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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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拼搏奋发
时间:
2019-5-29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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