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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家长焦急为哪般,法援明辨巧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9-3-6 09:58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家长焦急为哪般,法援明辨巧解析
  3月份的早上,阴雨天还在继续。张先生却在上班的第一时间赶到了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只因他忧心他的孩子。值班的我接待了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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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张先生的孩子小张今年12岁,就读于台州市某小学。热爱运动的小张,经常会在课间与同学们踢足球。今年刚开学不久,小张在某次踢足球时与同学相撞,导致左腿骨折,并陆陆续续花去了数万元的治疗费用。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张先生只得要求相撞的同学家长和学校赔偿。然而,同学家长和学校却都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那么到底学校有没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正当我准备为张先生解答问题时,接待窗口的咨询电话响了。打来电话咨询的同样是一位家长——陈先生。陈先生的孩子小陈今年也是12岁,同样是一名小学生。在某次课间活动时,小陈与同学发生了争执,双方因此大打出手。最后,小陈被同学打伤了面部,经医院诊断治疗,一共需要医疗及整形费用十万余元。小陈的父母要求打人的同学家长和学校共同赔偿相关损失。学校却表示责任在于打伤人的同学,学校不应该赔偿。那么,学校说的是否有理?
  同样都是孩子在学校受伤,两个学校也不约而同的表示学校没有责任。学校真的都没有责任吗?其实并不然。我先向张先生和陈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然后,分别向两位父亲分析了维权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小张来说,他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于其在学校的活动有教育、管理的义务。但足球运动属于正常的课间活动,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因此,张先生不能以学校教育、管理不当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小张的受伤确实是在校园内与同学运动时发生的,张先生可以以民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适当的责任。
  对于小陈来说则不一样。小陈同样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在小陈和同学发生争执和行为冲突时,学校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避免发生更大的冲突。但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最后导致小陈受伤。因此,陈先生完全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看似一样的事情,其实蕴藏着不一样的道理。面对侵权,我们要正确分析法律关系,找准责任主体,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要求,这样才能方便快捷的达到维权的目的。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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