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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军人军属,我们是你们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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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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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军人军属,我们是你们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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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永远是最可爱的人,他们英姿飒爽、保家卫国,他们在不平凡的岗位一如既往的坚守着,无论刮风下雨。军人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强大后盾,那我们如何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呢?一起来本文中寻找答案吧!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曾援助了一起涉及军人家属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何云(化名)系现役军人家属。2015年,周合(化名)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登记在胡晓(化名)名下],逆向行驶撞上正骑自行车回家的何云,造成何云、周合受伤,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周合弃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周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云无责任。根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何云在事故中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周合的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16年,周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何云受伤后共住院治疗121天、出院后多次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21万余元。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何云目前遗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完全护理依赖。周合所驾驶的摩托车登记在胡晓名下,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何云受伤后,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其它损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未予赔偿。
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合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中,何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向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6年7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陈光焰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此案。
经何云同意,援助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对周合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重判处并赔偿何云各项损失共计180多万元,摩托车所有人胡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援助律师在代理此案过程中遇到不小的困难,首先,交通肇事者周合系外来务工人员且已被羁押;其次,摩托车所有人胡晓也系外来务工人员,且已离开台州,无法联系;再者,肇事摩托车虽办理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以周合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未投不计免赔险为由拒不赔偿。
本案中对于交通肇事方即摩托车驾驶人周合和车辆所有人胡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大的争议,
争议点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周合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肇事摩托车未投不计免赔险为由拒不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无证驾驶和肇事后逃逸不能成为交强险拒不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虽然保险合同中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赔率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到提示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其应当赔偿何云的合理损失。
本案经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就民事部分
判决周合赔偿何云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二万零四百八十元,胡晓赔偿何云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零五十三元,保险公司赔偿何云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七万零二百元,总计近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经何云申请,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予以强制执行,保险赔偿款何云已领取。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 陈光焰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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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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