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陈某来到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找律师倾诉,在今年二月份的一天,一位微信名叫“晓晓”的女孩主动加了陈某的微信,经常性地找陈某聊天,“晓晓”说自己是幼师,陈某对“晓晓”更加喜爱有加,经常地嘘寒问暖,一来二去,双方聊得相得甚欢。“晓晓”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生活中的小视频,前段时间,陈某又在朋友圈看到“晓晓”发了在其舅舅养蜂蜜的山上玩小视频,其舅妈还给她做了一顿可口的饭菜,完了还发了一段跟舅舅采蜜的视频发给陈某。陈某对此毫无怀疑,殊不知一场骗局正在慢慢酝酿中。第三天,“晓晓”说自己明天就要回学校去上班了,问陈某要不要买几瓶她舅舅家的蜂蜜,普通蜂蜜258元、枇杷蜜388元、冬蜜588元,出于对“晓晓”的喜爱,陈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每样蜂蜜各买了一瓶,“晓晓”还给优惠去掉了零头,陈某直接把1200钱通过微信转账给“晓晓”并发了收货地址过去。故事听到此,我也大概猜出结局如何了,果不其然,陈某说过了两星期都没有收到蜂蜜,多次询问“晓晓”,刚开始还回答让其再等等,再问几次,干脆就被拉黑了,陈某这才意识到被骗了。陈某说钱损失也不多,也没有去报案,对于该情况,我们还是建议陈某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是个典型的网络诈骗,几乎是“卖茶叶”骗局的翻版,不管是卖茶叶还是卖蜂蜜或者其他的,其实套路都差不多,尽管类似的骗局经常见诸于媒体,当地公安部门也采用各种方式宣传防诈骗,但还是有不少人中招。术业有专攻,骗子套路深。这些诈骗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专门的诈骗术语和套路,有一套专门设定的剧情。
第一阶段:通讯录加好友。据陈某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晓晓”最早添加他为好友时,自称“在通讯录里看到了你的联系方式,就加了好友”,并借口这个微信号是工作联系用的,让陈某加自己的小号。这一情节与网上相关司法机关公开的案件十分相似。
第二阶段:聊天沟通感情。这一阶段,诈骗人员往往会主动与受害人分享一些生活琐事。诸如感情遭遇、工作经历等等,降低被害人的防范心理,这一阶段有时会持续一两个月,情节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为了更贴近真实,有些还附带视频,殊不知这些视频他都不知道用过多少遍了,屡屡有人中套。
第三阶段:为诈骗铺设场景。像本案中的“晓晓”在朋友圈发视频跟她舅舅一起采蜂蜜,舅妈给她做好吃的,在舅舅家玩等,打消被害人戒备心理之后,诈骗人员就会极其自然地提到“卖蜂蜜”一事。借口五花八门,像本案中借口明天要回去上班了,要不要买点我舅舅家的蜂蜜。
第四阶段:结局。被诈骗成功,将被害人拉黑;另一种在被拆穿后,对方拉黑了联系方式,消失在网络中。
现在的网络诈骗类型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诈骗一般都是针对人的某一心理需求,比如这个案子就抓住陈某交友的心理,乘其失去防范心理的时机诈骗成功。我们自身要增加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平时多了解一些网络诈骗的类型,对于陌生的微信号码、QQ号码主动加好友的,一定要验证身份,对于身份不明的,切勿加为好友。对于索要钱财、银行卡号的,切记提高警惕,诈骗犯无论花言巧语,无论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就是要钱,无论骗术是什么最后都会落到这一点上,所以在聊到钱的时候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法条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鉴定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无论在立法还执法方面,都作出了比一般诈骗更为严厉的惩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价值达到十万才构成“数额巨大”, 这是鉴定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为了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而作出的规定。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