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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接到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承办陈某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12月19日我到法院阅卷后,于 12月21日上午在办公室约见了陈某(被告人)。 陈某进来的时候很局促,第一句话就是“律师,你帮帮我”。我让她先坐下,然后闲聊了几句后,问她发生了什么事情才会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立案调查。陈某这才静下心来慢慢说起了这一次的“好心办坏事”。
2018年8月19日,陈某在汤某(被告人)家玩的时候,听到边上陆某(被告人)家传出很大的争吵声,于是两人就向陆某家走去。陈某和汤某在陆某家二楼看到陆某正与一名女子吵架(女子为卖淫女,陆某认为女子骗了其小叔的钱),那名女子没有穿衣服,女子想往外走,陆某拉扯阻拦她并且想把她绑住不让她逃跑。陈某于是上前抓住了女子的手。这期间陆某殴打了女子。捆绑女子后,陈某报警,并下楼去村口处等待民警到来。民警到来后,就民事部分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陈某三人以为此事已经结束,殊不知在8月22日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同日三人就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在会见中,陈某一直疑惑的一点就是她只是抓了一下女子的手怎么就犯罪了呢?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陈某是怎么触犯238条的呢?现在刑事法律中对于一般公民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立案的其中一种情形为“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本案中陈某虽未实施前述行为,但同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三项行为,作为共同犯罪陈某同样被追究了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在与被告人核对相关证据后,我认为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没有问题,因此本案辩护方向做罪轻辩护。跟被告人介绍了开庭审理的庭审程序以及我的辩护方向,与经办法官就本案进行了电话沟通后,案件迎来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中我从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首以及本案案件性质特殊等方面辩护。案件经过两次庭审后,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判处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结束后,陈某对我表示了深深的感激。很多时候,帮手和帮凶一字之差确是天差万别,以为是帮人,结果成为了帮凶这是一个悲剧。这个案件是一个偶然,但这个案件又是一个必然。陈某从未有过伤人犯罪之心,但是她又确实做了伤人的事,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究其根本是我们的生活中缺少了必要的法治教育,近年来网购仿真枪被刑拘的,出售家养的鸟类被立案判刑的案件屡有见报,根源就在于老百姓不懂法。老百姓不懂法,又怎能期待法律发挥它威慑性的作用呢?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望这种人无犯法心,法却伤人心的事件不再重演。
天台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陆如莹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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