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影响最大的是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的几百甚至几千名职工。如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是职工群体最关心的话题。
企业破产不被同等对待,孰是孰非?
最近,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家破产企业的五位工人。他们在企业破产时,被管理人确认了职工身份,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经过两个月的等待,管理人公示了《职工劳动债权表》。在该表格里,五个工人的补偿金并没有根据他们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计算,存在不给或者少给的问题。五位工人与管理人多次协商未果,疑惑不解的他们相约来到了这里。
他们有备而来,均携带了相关材料,例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工资入账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情况等。通过耐心询问得知:五个人的情况不全相同,其中刘师傅和李师傅是在该企业工作了多年,两年前被调到关联企业工作,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已转移到关联企业;丁师傅和王师傅同样是两年前调到关联企业工作,社保关系没转移,工资是关联企业支付的;童师傅在18年发生了工伤,因工伤赔偿而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又回到破产企业就业。管理人因刘师傅、李师傅、丁师傅还有王师傅与破产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补偿金。而童师傅,只有第二次重新回公司的这两个月作为其工作年限,可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他们非常气愤,询问如何让管理人承认他们的实际工作年限,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来证明?
抽丝剥茧,透彻分析
值班律师耐心重复了多遍法律的相关规定, 五位工人认为此前被认定了职工身份,自己就是破产企业的员工,必须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给付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童师傅因工伤理赔而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再次回去上班后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两段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而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他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不是同一家企业。但由于调岗非因劳动者原因,刘师傅、李师傅、丁师傅还有王师傅要求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当被管理人确认为职工债权。
愤愤不平后的心平气和
五位工人听了值班律师的抽丝剥茧的讲解后,放下了心中的彷徨和担忧。其中童师傅虽未得到他最初想要的答案,但清楚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也释然了。五位工人郑重地对值班律师表示感谢后离开。
法条链接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愿意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 徐萍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