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9号台风“利奇马”影响,台州市司法局临时决定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8月9日下午暂停窗口服务。收到通知时,我已在咨询窗口值班了。当时已有一位劳动者在咨询,还有一位刘女士忧心匆匆地等待着。我耐心解答完劳动者的咨询,继续接待了刘女士。
余生还长 容不下太多原谅
刘女士和我讲述了她的情感经历:她和丈夫江先生恋爱8年结婚,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有4年,一起创业也有12年,从青葱岁月一直到即将中年,从一无所有到现在拥有一家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公司,一路走来非常艰辛。前段时间,刘女士意外发现江先生有婚外情,并且还生了私生子。刘女士经过痛苦的挣扎,无法接受这一现实,更无法原谅丈夫,于是她毅然决定离婚。江先生也同意离婚,双方仅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产生了分歧。
同行半路,能否一别两宽?
同居期间创办的公司类型为一人公司,股东为江先生一人,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先生认为婚姻登记前设立的公司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女士觉得这样不公平,一起打拼的事业怎么就和她毫无关系呢?又说不出所以然,于是冒着狂风暴雨来需求法律上的解答,其是否有权分割同居期间创办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结婚的实质要件为:(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也就是说,刘女士和江先生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是有溯及力的,双方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追溯到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期间。因此,企业虽在同居期间设立,也应当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给刘女士解答完,外面的风雨越来越烈,天空如黑夜般。我提醒刘女士路上小心,刘女士却对眼前的大风大雨完全不以为然。离婚从来不是件容易的事。婚姻是感情的产物,同时也是各种现实利益的“集合体”。对刘女士来说,离婚是她人生中一场比“利奇马”更强的台风。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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