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我们是办理贷款的,无抵押,低利息,请问您需要贷款吗?”
“先生,我们是XX保险公司的,我公司现推出多种保险服务,请问您需要了解一下吗?”
诸如类似的电话,我想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曾接到过,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麻烦,也会让我感到困惑,这些人是怎么得到我们的电话号码的呢?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也收到了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通知援助材料。
为了业绩,购入信息
杨某是某信贷公司的业务经理,也是其所在团队的主管。作为一名主管,手下各位信贷员的业务如何,直接关系到他的职务与收入。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同行那里打听到,可以从一位陈姓的人手里得到很多电话号码。对于杨某这一类的工作来说,电话号码是十分重要的资源,信贷员可以不断的拨打机主电话,向他们推销贷款。就这样,杨某每月向陈某购入大量的电话号码,再贩卖给手下的信贷员。通过这种方式,信贷员的业务发生了增长,杨某的收入也获得了提高,短短两年时间,杨某非法获利近40万元。终于有朝一日案发,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抓获归案。
律师释法
我接受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杨某的辩护人,阅卷并会见了杨某。原来,杨某认为单一的电话号码,不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那么什么叫个人信息?电话号码能否认定为个人信息呢?
2017年6月1日,鉴于日渐严重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类犯罪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如今电话号码都是实名登记的信息,通过结合其他信息显然是可以识别、确认机主身份的,因此杨某买卖的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是毫无疑问的。
什么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呢?
按照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收受、售卖个人信息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杨某为提升业务,非法向陈某购入大量他人电话号码,又非法出售给信贷员,显然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律师提醒
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当下,个人信息安全值得我们每个人注意。通常网络账号注册登陆都需要用到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箱,而数据处理的公司往往可以通过各个网站获得个人的某些信息,因此我们在使用网络时特别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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