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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孤单女孩,维权路上不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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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傍晚,一中学大门口,一位女孩眼含泪水向天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别,校领导紧紧握住陈达欢主任的手连声道谢,并承诺会尽心照顾好女孩。
  原来女孩的父亲周某(已死亡)于今年8月16日,在104国道天台路段骑电动三轮车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可案件一直没有解决,更别谈理赔款了。周某的死亡对未成年的女儿尤如晴天霹雳,让她瞬间成为了一名孤儿。因为女孩的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早年相继去世了,又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父亲曾是她唯一的依靠。16岁的女孩在遭受家庭如此变故的情况下,还要面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拒赔,真是雪上加霜,让女孩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另一方面自己还在上学,也没时间和能力去处理,于是,托亲戚打听、寻求法律帮助。
  天台援助中心陈达欢主任得知情况后,当即同意为女孩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即驱车到女孩就读的学校,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援助申请手续,所以,出现了文章开头感人的一幕。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自己不能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由她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申请。可女孩在失去父亲后就没有法定监护人了,怎么办呢?按法律规定,就只能适用上面条文中的第三款来指定女孩的监护人。于是,在征求女孩本人的同意后,陈主任一边与校领导沟通,一边与天台县民政局取得联系。校领导听了女孩的不幸遭遇,校长当即召集校领导班子,并研究决定,同意担任女孩的监护人,并正式起草了一份函件交给我们,同意以监护人身份为女孩维权。民政局也同意女孩所在的学校作为她的监护人。
  办理完女孩援助申请的手续后,回来已是下班时间,但窗口工作人员还是加班加点联系律师办理好指派手续。因为在场的每个人都想早点、多点帮助女孩、温暖女孩。
  下班的路上,看着夕阳夕下,想起刚才那孤单只影的女孩,不禁鼻子有点发酸。但所幸的是女孩遇上好的时代,政府、司法机关、学校都将会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关爱,让孤单的女孩在维权的路上不孤单。女孩,别担心!我们一定会为你维权到底!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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