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音) 谁都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在现实生活中,当“馅饼”砸在自己身上时,有人却是又惊又喜,还会欣然接收,殊不知自己已不知不觉中掉入别人“美好”的馅井里。
2018年,姜某对网友刘某说:“你办理银行卡卖给我,我可以按一张500块钱付给你”,刘某半信半疑的按照姜某的要求办卡、寄卡,果然收到了姜某给付的钱。刘某觉得这是一条不错的生财之道,既轻松又高回报,于是跟好友说了这件事情,朋友们也同样“挣”了钱。
2019年姜某又联系刘某,告知了另外一条生财之路:如果刘某办的卡里进钱了,会通知刘某取钱,刘某可以获得取款额的20%作为好处费。刘某按照姜某的指示取钱后果然又收到了钱,而且取一笔钱就可以挣得几千甚至几万元,刘某觉得这钱跟天上掉馅饼似的,挣得实在太容易了。于是,他迫不及待的将这等好事分享给自己的好友。他带着朋友“挣着”几千几万的好处费。
2019年6月刘某和朋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因刘某是未成年人,天台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31日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援助通知书的当天就指派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的陆如莹律师为刘某的辩护律师。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我们一路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于201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当初刘某享受着美滋滋的馅饼,最终成为砸伤他的铁饼。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最终判决3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刘某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平时也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一次几百块的收入就是他眼中一笔不小的钱,而取一次钱小就能拿到几千元,多则拿到几万块,这样的“好处费”就好像天上掉馅饼一样砸晕了他,并彻底被诱惑了。就其主观恶性来说,刘某并不是姜某的同伙,他只是觉得取到的钱可能是不义之财,但是由于能拿到的好处费实在太可观且太轻松了,刘某最终还是遵从了姜某的指示,使得受害人的财产被迅速转移,客观上帮助了姜某的犯罪行为。
类似刘某这样禁受不住金钱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件在生活中其实还在不断上演,但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触犯法律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恋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曹柳燕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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