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张某,女,55岁,离异,身体残疾,与前夫育有两子,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由于常年坐轮椅,身体每况愈下,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她的轮椅上常备雨伞、碗、茶杯、充电器等生活必需品,俨然成了第二个“家”。近几年,张某依靠老母亲照顾,勉强度日。现老母亲年岁渐大,已无力照料张某,村干部也曾多次帮张某与家属联系均无果,张某走投无路之下,独自一人坐着轮椅来到了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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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并指派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张秀梅律师为张某的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马上联系张某,经初步分析张某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张某的前夫对张某是否有照顾义务?二是张某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60周岁老年人的标准,是否可以要求其两个儿子提前尽赡养义务?援助律师全面了解情况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明确了代理思路:一是张某夫妻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判决时也没有附加照顾义务,因此张某的前夫对于张某不存在法律上的照顾义务。二是张某的两个儿子应尽法定赡养义务。
确定思路后,援助律师张秀梅准备好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给张某生活费500元,并要求两个儿子为张某安排住处,且轮流照顾。援助律师向法院提起立案后,法院先安排了调解,结果张某的两个儿子一直不愿露面。因调解无法进行,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张某的两个儿子经法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是可怜的,但也是幸运的,选择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现实中很多老年人碍于传统观念,不愿与子女对簿公堂,导致很多恶性事件发生。就本案来说,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说明。
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何时开始?
1.一般意义上的赡养,指的都是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2.特殊意义上的赡养,应指成年子女对于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也应当尽到照料义务。这一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倡导、宣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因此,法院在了解了本案的所有情况,结合审查认定相关证据后,最后作出了支持张某某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的判决结果。
二、赡养义务中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援助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义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
2.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费用。
3.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承担日常生活起居的照料义务。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 张秀梅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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