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值班的变故
2020年至今,我一共做了23起法律帮助认罪认罚的案件,其中有一起盗窃案件,我提前一日拿到的《起诉意见书》写的涉案金额为3万余元,当时我看完起诉意见书描述的案情后,担忧罪名是否会发生变更。第二天,在做认罪认罚的时候检察官口头告诉我,罪名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11万余元。虽然我有点心里预期,但视频另一头的犯罪嫌疑人却是无数个问号,特别是听到自己和同案犯的量刑建议时他沉默了。好长时间后低声呢喃:那我不做(认罪认罚)了...。此时检察官说:“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选择不做,但是...”检察官反复和他说着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的优惠,但他的疑问是其他的...我只是给他们望风的,为什么不给我定从犯?我是初犯,为什么比他累犯的只轻这么点?不都说累犯从重处罚,初犯要给机会悔过自新?视频的那一头,当事人一直在呐呐自语,声音很轻似乎是说给自己听的,但他又在不断重复...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说的这些情况已经考虑进去了,如果不愿做就不做吧。在局面陷入僵局之际,我举手示意检察官:“让我和他聊一会“”,作为律师,我知道他需要更耐心的释法,而不该仅凭感觉直接做选择题。
深入了解
在和他交流案情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他受朋友A(同案犯)相邀,伙同B(同案犯,已判刑)一起去偷电箱内的铜板,A、B一起偷,而他站在旁边望风。由于A、B在实施盗窃的时候使用了破坏性的手段破坏了电箱(尚未正式投入使用),被破坏的电箱以及被盗窃的物品等财物经鉴定为11万余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重处罚。其中B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他与A同案处理,两人的量刑建议分别是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A系累犯)、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在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后,我发现本案的事实部分是没有争议的,重点还是在量刑上,继而我和检察官做了短暂沟通,他认为:B作为已决犯没有认定为主犯,就本案而言已经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从作用地位而言两者确实存在差别,已经比照从犯的量刑幅度给与从轻;此外与A相比,他没有前科劣迹,量刑幅度比照有累犯情节的A而言,已经从轻,鉴于两个人都做了认罪认罚程序,因此两个人的量刑建议是四个月的区别。
极力的争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量刑幅度在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案金额11万余元,与本地同类型案件相比确实从轻,但与同案犯A的量刑差别不明显,这也是导致当事人疑问的主要原因。与A相比,两个人存在3个检察院认可的情节差别:作用地位、初犯、累犯,即使每个情节给与2个月从轻,那么两个人的差别也应该是6个月。
我以量刑过重为由,建议检察官比照A的量刑建议再给与从轻。尽管这样的申请,可能导致当天的认罪认罚任务不能完成,也有可能拖延几天后量刑不会改变,更有可能当场被驳回...但作为值班律师,我认为这就是我的职责所在。
庆幸的是,在我的坚持下,检察官最终同意了我变更量刑的建议,并让当事人直接在《具结书》上手动修改了量刑建议为:三年六个月。减少了两个月时间。这不仅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也进一步体现了其与同案犯的区别,最终当事人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写在结尾
对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从制度实施开始就一直被热议,有些人认为值班律师能发挥的作用有限,更像一个程序的见证,甚至还有少数人认为,值班律师成为了第二个公诉人,对于上述观点,我一开始就不认同,而这次值班律师的经历更是坚定了我的态度。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奚陈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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