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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36辑——坐牢就不用赔钱了吗?并不会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在日常的接待中,经常会碰到类似这样的咨询,我儿子把人打成重伤,现在对方要求我们赔偿X万元。我听别人说赔了钱,还是要坐牢的。我想反正都是要坐牢的,那我们能不能不赔钱?
  是不是坐牢就不用赔钱了呢?律师用最近办结的一个案例告诉你,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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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与李某在工作场所发生口角后扭打,被同事王某劝开后,双方再次争吵,张某用脚踹李某的肚子上,致李某受伤倒地。经鉴定李某外伤致腹腔积血、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急性腹膜炎,经手术治疗,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为由,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应灵潇律师担任李某的代理人。随后,应灵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521.95元。
  除了指控的事实外,法院审理还查明,张某系初犯,明知李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李某在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在赔偿比例上予以减轻。
  2020年3月中旬,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0790元
  律师说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不会因为受到了刑事处罚,就不再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如果因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律师建议还是尽早赔偿。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一定的从宽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2)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如果最终都是要赔偿的,早点赔偿被告人能在量刑上予以一定程度的从宽,被害人的损失也能得到及时的弥补。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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