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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41辑——采野果酿成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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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近日,一位老农一脸委屈地来到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窗口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下,这位老伯说,因春耕开始,为了除掉田埂上的杂草,用除草剂(又名百草枯)喷洒在耕种的田埂上,本想喷洒后过几天去收拾一下枯草。没想到,同村的一个小孩吃了长在田埂上的野果后中毒了,人已送杭州医院医治,但家属要他承担责任。老伯觉得太委屈了,于是,特地从乡下赶来咨询。
  原来,老伯的农田坐落在村旁,五月份又是许多野果成熟的季节,如覆盆子、野草莓等,当时他在喷洒农药时,田埂上确实有几棵野草莓,自己没预见别人会来采摘,只想着除草后可以马上春耕。以前他也是这样操作呀!现在孩子出现这种中毒情况,他是否真的要承担责任?
  律师告诉老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件事情上来看,因为你没有放警示标示,也没有及时清除野果,应该是能想得到如果有人吃了这个果子就可能造成中毒,所以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不过换一方面来说,现在本就是农耕季节,农民喷洒农药是一件常见的事情,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孩子采摘野果可能遇到喷洒农药野果的情况未进行足够的教育和看护。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进行安全教育的监护责任。对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所以双方可以本着自愿、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对损失进行分担。如协商不成,受害方起诉法院,请按法院判决履行。
  律师提醒:
  一、提醒广大农民在为庄稼喷洒农药而有可能涉及他人人身安全时,请设置“警示标志”为宜,如遇农田周边有野果积极做好清除工作,有效防范他人食用后造成伤害。
  二、提醒广大市民和村民在外出踏青采野果时,要注意安全,学会判断,切勿在春耕农田旁边采摘,并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看护。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曹柳燕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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