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远望山边点点红,五月杨梅正当时。欲摘此果尝个鲜,只恨不在此山中。”又到吃杨梅的时节了,让我想起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一件关于杨梅树的咨询。
那天临近下班,一位老人一脸愤懑地来到援助中心,还没在窗口坐下来就激动地说个不停:“我要打官司,要起诉我们村委会!他们侵害了我们村民的权利,政府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打官司了”值班律师一时都插不上嘴了,只能等老人情绪缓和下来后,才招呼他坐下慢慢说。
原来是老人所在的村依山傍水、风景秀丽,是个旅游休闲的好地方,还家家户户都种有杨梅树,每年都能向市场供应大量价廉味美的杨梅,但是因为地处偏远、交通闭塞,外界知名度不高。去年,村里搞旅游开发,引进了投资,将一块地租给一家公司建主打娱乐休闲的农庄。为了能让旅游大巴开上山并改善村里的交通环境,村委会讨论决定拓宽原先的山路。经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关的土地征收手续后,施工队就进村开始施工了。村集体所有的几棵十多年的老杨梅树因刚好就在计划拓宽的山路边上,被稀里糊涂的施工队无情地推倒了。老人听说老杨梅树被推倒了急得不行,这么好的杨梅树怎么能为了修路给推倒了呢!他到村委会找干部理论,村委会给的答复是修路及征收土地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也办理了相关手续,村委会的做法没有问题;去法院反映问题,法院说老人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但老人心里就是觉得村里是为了山庄修路,不但对他们村民没有实际好处还因此摧毁了集体的杨梅树,直接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村里的干部肯定是暗地里收了山庄的好处才做出对村民不利的决议。老人还坚持认为推倒村集体所有的杨梅树损害了村民的利益,自己作为村民的一员有权要求村委会赔偿自己的损失,因此才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听完老人的叙述,值班律师也了解了事情的大致情况,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集体财产的处分,涉及村民利益的,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系对村委会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通过召集村民会议的途径解决。”
听完律师的解释,老人更加忿忿不平地说:“除了我,哪有其他村民管这个事,一个个都觉得跟自己无关的!我要自己向法院起诉!”
律师进一步解释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对村委会的决定享有诉权,但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村委会的决定侵害的如果是某个具体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有权申请撤销决定;村委会的决定侵害的如果是集体利益,依照集体所有权的理论,村民对集体财产并非构成共同共有,而是集体所有,那么,村民或是以个人名义抑或是以达到召开村民会议条件人数的群体名义,均与村委会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与村委会的决定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所以,这个事情,您还真不能以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听完律师的话,老人似乎泄了气,但是仍然心有不甘地说:“可那些杨梅树就这么被摧毁了?每棵杨梅树每年都能卖不少杨梅钱的啊!”律师开导道:“树没了还能种!您想,路宽了,旅游大巴能进来,你们村的名气就响起来了,到时候来旅游的人多了,不但能帮助你们杨梅的销售还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呀!想要富,先修路,造桥修路本来就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即使修路目前对村民没有直接好处,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对村里的发展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们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待眼前的损失啊。”
听着律师的一番话,老人面色渐渐缓和,最终若有所思地离开了。老人的维权意识值得肯定,但我们也应全面地、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只纠结于眼前的得失说不定就错失发展的良机了。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朱玛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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