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加剧,老年人在人口总数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年轻时,他们曾经为社会建设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当老去的时候,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理应得到社会的重视。这次的法援故事,我们就要来说说一位老年人——74岁的沈老伯,以及他提出来的两个“特殊”的要求。
“律师,我爸爸已经70多岁了,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今年4月份,沈老伯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询问得知,2018年5月18日沈老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别人驾驶的小轿车撞伤,造成沈老伯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几天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沈老伯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沈老伯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2天,出院诊断结果显示,他的伤势情况为L3骨折,头部外伤,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沈老伯出院后要继续休息两个半月。因沈老伯已年满70周岁,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在审批通过后随即指派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的潘伟娜律师承办此案。在接待过程中,沈老伯的儿子小沈提出了一个疑问:“我爸爸可以要求误工费吗?”原来,小沈私底下打听过,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据说年满60周岁以上就不能要求误工费了。
“律师,我们可以只告肇事司机,不告保险公司吗?”
在误工费的疑惑之后,小沈及沈老伯更是提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要求——只告肇事司机,不告保险公司。本案中,肇事车辆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按照常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责任方购买了保险,可以让受害方在最大程度内获得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受害方申请执行的麻烦。但是,本案中,沈老伯却执意不肯让保险公司赔偿,这是为什么呢?经过援助律师询问得知,原来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曾进行过调解,但是对方态度非常差,甚至在老人住院期间还偷偷给其办理了出院手续,不愿继续垫付医药费。就是因为这样,沈老伯才气不过,决定要跟对方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说法:打官司,诉讼请求里也有大学问
本案中,沈老伯及其儿子提出的两个请求,看似有风险的,最后有法可依,而看似合情合理的,反而不一定能实现。
首先,是误工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沈老伯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在去销售乌饭麻糍的路上,这一事实通过现场散落一地的乌饭麻糍和乌饭麻糍包装盒,以及损坏的电子秤都可以看出。而且,事发时正值农历四月初八前后,是当地风俗吃乌饭麻糍的传统节日,那几日的收入是较为可观的。最后,法院在判决时也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请求,结合其年龄和工作性质等因素,酌定确定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因此,误工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与是否超过60周岁没有必然的联系。
其次,是关于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肇事司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是法定的被告。而且,从立法本意来说,由保险公司向原告直接赔付,并不损害原告的权益。因此,哪怕肇事司机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行为存在不妥,也不能随意提出诉讼请求,排除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如果肇事司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人民法院也是会予以支持的。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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