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天气日趋渐暖,约上三、五好友小聚,吃点夜宵,喝点啤酒,聊聊天,谈人生谈理想也别有一番滋味,但同时酒过三巡,也要控制好自己的脾气。这不路桥就有几名男子因吃夜宵饮酒过量,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2021年1月份,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某担任辩护人。时间紧,任务重,我立即着手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于当天下午就到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王某。初见王某,年纪轻轻,体型较为瘦弱,倒是感觉很难和故意伤害罪扯上关系。我向王某简单介绍了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身份,王某一听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但随即王某又叹一口气说到“都是那天吃鸡煲惹的祸事”。
原来事情是这样: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几个老乡喊王某出去吃鸡煲,本来吃吃夜宵和老乡小聚喝酒,交流交流感情也无可厚非,但是事情在不经意间发生了。王某的老乡何某在结账的时候说隔壁桌的人大声吵闹,没有素质,隔壁桌几个醉汉听到了也是拍桌子大声回应。在饭店老板和王某的劝说下,何某等人也相继离开了。谁知道,走在路上,隔壁桌的几个醉汉不依不饶的朝何某等人扔石子并进行言语挑衅。不堪挑衅的何某等人找了路边的水管等工具冲上去和对方扭打在一起。王某见拦不住何某等人,出于江湖义气也捡起水管冲上前去……没过几分钟,双方都挂了彩,受伤严重的则头破血流躺在了地上......最后,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一方造成了对方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王某表示:自己本身不是凶狠的人,由于喝了酒加上江湖义气心理作祟才造成了这种局面,自从被拘留后也是后悔万分。
王某提出了疑问,认为自己涉嫌的应该是聚众斗殴罪,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向王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王某等人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结束会见之后,王某也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和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把酒言欢一时爽,控制情绪社会安,王某等人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希望王某在人生路上摔的这一跤能够让大家引以为戒!
来源:台州司法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骆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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