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2019年11月中旬,因被害人阿花(化名)未成年,且没有委托代理人,经其法定代理人阿花父亲的申请,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核后指派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陈青青律师为阿花的援助律师。第一次会见阿花的父亲时,我强烈感受到了他的愤怒。
【父亲之怒一】宝贝女儿被殴打、性侵,怎能不怒?
2018年10月底,20岁的阿俊(化名)和不到14周岁的阿花成为男女朋友,一个星期后,阿俊带阿花到家中并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阿花的父亲知道阿俊同阿花在一起后,非常生气,多次警告两人无果,后找到阿俊家,当面告知其父母甚至爷爷,让他们不要再在一起,否则会构成犯罪。阿俊口头答应不再交往,可实际却明知阿花是初一学生,并在公安民警明确警告后还与阿花交往且多次发生性关系。
直至2019年暑假的某一天,当被控制自由的阿花从阿俊处脱身后,在仙居某购物超市被阿俊找到,并用铁条殴打,导致其受伤送往医院治疗。阿俊也因殴打阿花被仙居县公安局传唤讯问,致本案案发。
【父亲之怒二】恶劣行径被建议轻罚,怎能不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成年的阿俊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阿花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否自愿,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为阿花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等书面材料,要求阿俊赔偿阿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等损失,但阿花的父母认为阿俊的行径太恶劣,对阿花及家庭造成的伤害无法用金钱来弥补,最终选择不予谅解,要求从重处罚。
2019年11月,阿俊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三年十个月。阿花的父亲得知此消息后,出离愤怒,认为检察院对阿俊的建议量刑太轻了。
承办律师在阅卷、会见阿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后,提出以下三点代理意见:一是阿花对公诉机关关于阿俊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表示抗议,该量刑建议畸轻,建议法庭予以调整;二是阿俊因故意伤害受到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不应计算在本案的刑期内;三是阿花保留要求阿俊民事赔偿的权利。
【父亲之怒三】再多的刑期也抵不过对花季少女的伤害
2019年11月2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阿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此总算告一段落,虽然父亲对于最终的判决仍然不满意,但最后还是接受了现实。
在花样的年纪遇上这种事,绝对不是某一个人的错,也许阿俊知晓这样做的严重后果,也许阿花的父母对孩子多关心一些,也许阿俊的父母能早一点制止他的行为,也许……也许就可以避免很多此类事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阿花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离愤怒,指超出愤怒的极限,转入到一种更深沉的愤怒之情,出自鲁迅《记念刘和珍君》。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戴翔鹄、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 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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