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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59辑——第一次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受援人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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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今年4月,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拘,因高某某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诊断,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未聘请律师,我受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此案高某某的辩护人,这是我第一次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辩护。
  会见遇挫
  案件指派时受援人已取保候审在外,担心受援人是否能正常交流以及单独出行的能力,我先电话联系,多次电话,然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状况,我前往受援人家中进行会见,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我终于见到了当事人。原来高某某在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18次窜至玉环市清港镇某小区门口电动车充电棚内盗窃投币箱内硬币,累计100余元,会见过程中,受援人高某某因特殊的身体原因,情绪有点激动,又有点无措,一直担心自己会不会被关进去,我耐心给他讲解他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他在取保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并端正认罪态度,积极退赔,争取受害人的谅解,有利于其案件的处理。并告诉他期间如遇到一些不懂的情况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万不可鲁莽行事。
  谅解受阻
  5月下旬,案件移送至玉环市检察院,我阅卷之后再次会见了高某某,确认了案卷中的事实,结合受援人特殊情况、情节轻微的事实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我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希望检察院能综合考虑高某某的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在与受援人沟通过程中,受援人对道歉谅解之事颇为抵触,他说罚钱可以,但不会去赔礼道歉,问其原因,他拒不回答。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将会极大影响到后续对其案件的处理。
  多次协调获谅解
  作为刑事律师,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的同时,还应力所能及的纠正被告人的罪行。后经几番劝说和了解,才得知因为受援人自己交流困难的问题,几番在被害人处吃了闭门羹,而非自己不情愿退赔道歉。得知后我联系受援人家属,协调受援人村中取得村委会帮助监督教育的证明,并让其家属陪同前往受害方解释道歉退赔,并取得谅解,最终本案以受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定罪不诉终结。
  结语感想
  发育迟滞的当事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生活上,相比常人更需要我们的帮助,简单的事情对他们来说却困难无比。他们也往往因为单纯的犯意触犯法律,像小孩子一样仅仅因为自己对硬币或漂亮衣物的喜欢,而非对盗窃之物的金钱价值,因智力较常人低下而没有过多道德或法律的约束感。他们也难以单单在法律的惩罚中认识错误接受悔改。因此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应加强对此类人员的教育关怀和周边监管,预防违法犯罪之事的再犯。
  法律法规: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 郑义建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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