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物联网时代到来,行业间的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出差成为工作的最要组成部分,这部分人成为酒店的主要客户资源。不少酒店都打出广告语,以宾客的第二个“家”来形容自己的酒店,让客户像回家一样常住自己的酒店,如果多有这样的常住客,酒店自然是欢喜的。可是,A酒店经营者张某却碰到了他的烦心事。他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倾诉了他的烦恼。
张某在椒江区经营A酒店近2年,A酒店以舒适、整洁、价格实惠为主打,慢慢地积累了不少的顾客,张某也精心打理他的酒店,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2个月前,顾客李某入住到A酒店。在和李某聊天过程中张某得知李某在本市经营一家美甲店。因为其并不是本市人,在本市没有住所,A酒店既舒适价格也实惠,李某在A酒店一住就住了两个多星期。李某主动将前期房费结清后,又继续在A酒店入住。张某很开心,一方面是客户对自己酒店的认可,一方面又积累了一位优质客户。
更让张某觉得意外的是,在A酒店入住的李某陆续往酒店房间里搬鞋架、橱柜,将自己所有的衣物都搬进了酒店房间,俨然已经将酒店当成了自己的家,准备长期居住了。李某这一住又住了一个多月。
眼看着房费越积越多,张某要求李某将前期房费结清,李某对张某说目前经济不宽裕,等过几天有钱了再给。这一等又是一个星期,张某再次要求李某结清前期房费,李某又说再等几天,不会赖账的。多次催讨下,李某还是称自己手头没有钱,过几天再支付。经双方结算,张某让李某出具了一份2万多元的欠条。张某要求李某搬离酒店,就在张某到援助中心的前两天,李某人已经离开酒店,但是房间里的衣物并未完全搬走。张某无奈,到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听完张某的诉说,作为值班律师,我和张某说:关于李某欠住宿费的问题,建议酒店先和李某沟通协商如何支付,如果沟通不成,因为张某有李某签字确认的欠条,前期的住宿款项是明确的,至于出具欠条之后的住宿费,需要提供住宿服务合同或者入住证明进行主张,张某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李某遗留在酒店房间的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建议酒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李某及时领取。如果李某没有及时领取,则酒店可以将物品先行保管并做好登记记录。如果李某长期没有领取,可以送交公安按照程序处理。
来源:台州司法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