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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就导致“试用期不合格”成为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万金油原因。那么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试用期一句不合格,就被辞退了?
小陈于2021年7月份入职椒江某家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小陈脾气比较急躁,某天在处理跟业主的纠纷时双方发生口角,遭到了业主的投诉。后来其冷静下来之后也是去找了业主道歉,业主也已经表示原谅,本以为此事就这样解决了,结果在小陈试用期满的前几天,公司以小陈在试用期与业主发生争吵为由,认定小陈无法胜任该工作,试用期不合格,要求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小陈不服,认为自己已经找业主道歉,业主也已经原谅了,公司给的理由无法成立,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我兢兢业业工作,到底哪里不合格?
郁闷的小陈于是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当天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小陈。小陈认为自己平时工作的时候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受到了其他业主的好评,仅仅就因为一次争吵,公司就认定自己试用期不合格,实在是没有道理,因此想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一下有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条款作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现在公司以试用期无法胜任为由跟小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对小陈进行培训或者换岗的前提下,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小陈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无法胜任?or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试用期,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满,就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这需要准确的区分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则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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