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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09辑——养犬人士请注意,文明新规需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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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近日,“老人被大型犬咬伤,狗主人却拒不道歉”、“女子为控诉遛狗不牵绳跳楼身亡”等多宗宠物犬伤人引发的事件让人震惊。由此可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成为部分市民的爱好,但因为饲养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疏忽管理或放任不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也变得多了起来。
  犬只伤人,主人担责
  2021年12月5日早晨,家住路桥的八旬老人张某到楼下散步,在路过陈某经营的面馆时,有两条大狗、一条小狗从店里窜出冲向张某,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张某反应不及,并因此摔倒在地,而后被路人送至医院治疗。为此,张某家人花费医疗费34000元。事后,张某及其子女与陈某协商医疗费赔偿事宜,但陈某表示仅愿意补偿张某几千元,不愿意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见此情形,张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本次受伤所构成的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随后,张某将陈某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在法官主持调解下,陈某认识到其饲养犬只不当,应对犬只给张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此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6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否则不但给他人的生活安宁和人身安全造成影响,还可能承担因宠物致人损伤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违规饲养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台州公布文明养犬新规
  2021年12月6日,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做文明养犬主人
养犬人基本要求
  ◆个人饲养犬只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符合饲养条件的可以饲养一只。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
  (二)养犬人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三)非因他人过错,养犬人饲养犬只累计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四)养犬人遗弃或者虐杀犬只的。
禁止饲养的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除外。禁养犬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行为基本规范
  ◆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圈养或者拴养;
  (六)重点管理区犬只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
  (七)不得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八)犬只死亡的,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
  (三)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六)主动避让他人;
  (七)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束牵引带,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陈虹烨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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