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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27辑——跳槽还要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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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常言道,人往高处走,水位低处流。有些劳动者想要更好的前程,会选择跳槽去更适合自己发展的新公司。在这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诸多纠纷。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来了这样一位焦急的咨询者。
  事情经过
  2018年,李先生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2019年,公司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打算出资让李先生去外地进行专业技能进修,进修期间薪资待遇不变。刚好李先生也想借此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于是同意了公司的培训计划,并签订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
  该协议约定:公司一方出资为李先生进行专业技能进修培训,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李先生应在公司服务满3年。如果李先生未履行完约定的服务年限,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实际的培训费用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几个月的培训期一晃而过,培训结束后,李先生也一直在公司兢兢业业地工作。但是在2021年中旬,由于公司管理层变动,李先生感觉时常被针对,工作上也出现了诸多不顺利。2021年年末,A公司联系了李先生,想要以更高的薪资待遇“挖”李先生去上班,一边是更高的薪水和更好的发展机会,一边又是服务期的约束和高额的违约金,李先生有些犹豫,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了解完李先生的情况,我告诉李先生,既然双方已经签到服务期协议,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说,应当予以遵守;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如果李先生单方违约,违约金也应当以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为上限,协议上约定的额外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属于无效的约定;目前离服务期届满也仅剩七八个月,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听完我的解释,李先生说,他和公司的感情比较深,也很感谢公司出资提供培训,但是公司现在管理层变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让他感到心力交瘁,接下来他会好好与公司沟通,以期得到圆满的结果。
  律师说法
  在职场中,公司出钱让员工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也能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更好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如果员工违反约定,提前离职,则需要对单位的投入进行赔偿,即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如果员工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金额也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故本案中,李先生的公司另外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是无效的。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跳槽行为都需要支付违约金,目前法律仅规定存在服务期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提前离职,将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況下员工离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之类的离职条件。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郑家祯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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