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 QQ空间
  • 回复
  • 收藏

我的法援故事第735辑——年终奖“飞”走了?

src=http___imgo1.qpb187.com_img2021_2_6_14_2021020604986916.jpg&refer=http___img.jpg
(网络配图)
  年终奖,一般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的肯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年终奖逐渐成为了各公司比拼的一项资本,也成为各企业员工津津乐道的谈资。但是今年,年终奖却成为徐某的伤心事。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满心期待的年终奖却飞了,带着疑惑,徐某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找答案。
  期待的年终奖飞了
  作为值班律师,我接待了徐某,徐某向我诉说事情的始末。原来,徐某自2020年12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并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2022年1月,徐某因为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公司以徐某自行离职为理由,拒绝支付徐某2021年度的年终奖。徐某觉得非常委屈,难道在年终奖发放前提出离职就不享有年终奖了吗?
  奖金学问大不同
  听完徐某的经历,我向徐某解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发与不发的问题,各地相似或相反的判决结果均有存在,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首先,要区分年终奖的性质。如果企业节流员工部分工资作为奖金,该“奖金”实际上还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后应得的对价,属于基本工资范畴;如果按照一定比例从劳动者的营业、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奖金,即业务提成,亦属于工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等给予劳动者的奖金,如“绩效奖”、“全勤奖”,则属于福利待遇+工资的组合,具有双重性质;如果用人单位基于其他目的给予劳动者带有恩惠性质的单项奖励,则属于福利待遇。根据徐某陈述,徐某的年终奖计算方式与徐某2021年度的业绩、考勤紧密相关,获取条件明确具体,故徐某的“年终奖”更多的体现工资的性质。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自决权受限。用人单位对此类的年终奖的发放负有法定义务,对徐某是否符合奖金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即使用人单位有关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的不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不少法院也曾经以该规定违反“同工同酬”和“公平合理“原则或者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情形,从而认定该规定无效。不能仅以用人单位发放时间在后为由否定徐某能获得年终奖的权利。
  当然,如果该年终奖更多地体现福利待遇,则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更大,用人单位对该类奖金不负有必须发放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关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的不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的效力应及于员工。
  公平合理才能锦上添花
  年终奖的问题看似简单,用人单位一般自以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由分配,实则有时也并非自己可以任意而为之的权利,只有以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为据,才能最大限度的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年终奖应是锦上添花的制度设计,而不要成为企业与员工相忘于江湖的遗憾。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0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说点什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