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在接到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通知不久,援助律师就接到了一通来自受援人的电话,电话那头讲述了一段若干年前的往事。 (网络配图)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友人的带领下,第一次从云南以没有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乘坐黄牛的车子)入境缅甸,在缅甸旅游数日后回国。此后数年间,陈某某跟随朋友多次以相同方式出入缅甸旅游。当时的陈某某决计想不到多年后的一天她会因几趟“出国游”而成为一个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
2021年3月,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件被立案侦查。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后,于2021年8月移送法院起诉。在历经近6个月的日夜忧心后,陈某某终于在九月份迎来了案件的一审宣判: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听到法槌落下的声音,陈某某及其家人悬了半年的心终于放下了,并向援助律师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结合《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包括: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陈某某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以未经边防检查的方式偷越国境共计8次,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很多人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抱着偷渡的违法目的,而本案中陈某某是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而犯法,只是抱着游玩的目的,无意触犯法律,并且在援助律师的普法下,以有效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同时援助律师积极联系检察机关和承办法官,就立功问题和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认同陈某某构成立功,法庭最终亦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对陈某某适用缓刑。
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是一来一往按两次计算,因此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极易构成犯罪,很多人以为只有一次,但其实已经实施了两次。而大多数无意触犯本罪的人绝不是精心计划下才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很多是跟着机场的黄牛“被动”地完成了偷越,而这般的“无心之失”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是牢狱之灾。
相信如陈某某这般无意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知的人不在少数,望本案给所有看到的人敲一记警钟。同时提醒诸君牢记三点:第一,怀疑不对的事情就不要继续做下去;第二,当你判断你自己的行为最多只是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时,可能已经构成犯罪;第三,犯罪的成本并不高,但是犯罪的代价很高。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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