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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43辑——借车需谨慎,小心踩“地雷”

  生活中,亲戚、朋友、邻居间相互间借个东西应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天台的陈先生却因借东西后,发生了让自己追悔莫及的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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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天台的陈先生来到了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大厅律师值班窗口。他一脸的委屈和无奈,还不时的叹着气。值班律师主动的向他打招呼,并询问其遇到了什么困难。
  原来,陈先生的车辆驾驶证年审时间为今年2月份,他按规定时间去办,窗口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还有违章事件没处理,等处理好了才可以通过年审。于是,他又到处理违章事件的窗口,结果却让其大跌眼镜。工作人员告诉他因违章要吊销他的驾驶证并罚款。陈先生一脸茫然,想不起自己有重大的违章事件。当工作人员交给他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他才恍然大悟,想起许多年前曾发生的事。
  早在5年前,因陈先生临时要到城里有事,向同村的村民朱某借了摩托车,在骑行途中遇交警例行检查,警察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本以为是一次平常的检查,他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并说明该车不是自己的,没带行驶证。结果,因没有行驶证摩托车被临时扣留。他想,那回去向朱某要来行驶证也就没事了。
  经查,朱某的摩托车已超过使用年限,属于应进行强制报废的车辆。结果,摩托车要不回来了。他想,这下可不好向朱某交待。好友朱某却说没事,也不用他赔。本以为这件事这样了过去了。想不到,事隔多年却因为这事被吊销了驾驶证,觉得自己好委屈。
  值班律师耐心地告诉陈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的机动车上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完值班律师的解释,陈先生当场表示非常后悔,原来是自己的无知害了自己,并明确表示今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做到懂法、守法、用法,避免踩雷,为自己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法援提醒】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将超过使用年限、多年未年审、安全技术性能不达标的机动车闲置在家,没有及时地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偶尔还会在周边驾驶使用,这其实相当危险且违法。结合本案当事人陈先生的教训,法援提醒:向他人借用车辆要了解车辆状况,包括车辆行驶证、保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同时,车辆所有人出借时,也要了解借用人有否驾驶证、车辆用途等情况,确保车辆合法上路,人员安全驾驶,让不必要的麻烦远离我们。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曹柳燕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范益海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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