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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47辑——夫妻间撤销赠与房产一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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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作为律师经常遇到一些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分问题,夫妻之间对于房产的处分经常发生,对于这些处分,有些是夫妻财产约定,有些会认定为赠与。有些赠与可以撤销,有些赠与无法撤销。
  送出去的房子难收回
  市民小张就刚好碰到了夫妻房产赠与的问题,今天,他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我作为值班律师接待了小张。小张告诉我,他和妻子小丽前年结婚,为表示自己对小丽的真情,小张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加上了小丽的名字。可好景不长,经过两年的共同生活,两人之间矛盾越来越多,难以维系夫妻感情,小张对自己能不能要回房子表示不解。
  撤销权并不任意
  听完小张的疑惑,我给小张分析如下:首先,小张和小丽登记结婚后,小张表示将个人房产变为共同所有,小丽亦同意,这种约定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小张和小丽约定小张婚前个人财产归共同所有系有效的。其次,因小张将房产赠与给小丽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能够更好的维系夫妻感情,但现在双方矛盾不断,小张作为赠与方,是否能够撤销赠与呢?很遗憾,小张的情况不能主张撤销。因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给出答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即是说如果小张还没有完成加名登记的话,则其还有机会撤销赠与。而现在小张的房产已经完成了加名登记,则小张不再享有撤销权。
  那么,除了上面的情形之外,赠与一方在什么情形下也不享有撤销权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
  行动比光说更重要
  综上,我们总结如下: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婚前房产婚后约定共有,若没办理加名登记,很有可能就变成了一句空话。除非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基于离婚的目的,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为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如目的达成,赠与行为亦不可撤销。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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