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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50辑——被染色的朱某如何自我救赎

  朱某,家中独子,刚满18周岁。
  16岁时因读书成绩差,辍学在家,其父对他生活上比较溺爱,见他不愿读书便也由着他,将他安排到自己开的模具厂里做一份闲职。朱某平日里白天跟着父亲在模具厂上班,夜里闲着没事就到台球室打打球。一来二去,朱某在台球室认识了一个社会“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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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一日,“大哥”告诉他有一个发财之道,问他想不想干,朱某好奇,便仔细打听,原来这个生财之道就是先办一张银行卡卖给别人使用,当卡内有很多钱时再通过将卡挂失的方式取现,这样一来二去,不仅可以赚到卖卡的钱,还可以赚到很多卡内余额,朱某一听顿时觉得这个方法好,来钱快,而且不需要自己做什么,反正是自己的卡。
  朱某在“大哥”的帮助下办理了人生第一张银行卡,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一个月后,“大哥”告诉朱某,卡内有10多万余额。在“大哥”的帮助下,朱某学到了如何将银行卡挂失,也知道了如何取现,仿佛赚到了人生第一桶金,朱某非常兴奋,带着小伙伴们吃喝玩乐,从餐馆,到酒吧,从白天到黑夜,玩了两天,将10余万元全部挥霍光
  然而,好景不长,买卡的人便找上门了,讨要说法,朱某说钱已经花光了,没有钱还,对方便直接报案,于是,本案案发,朱某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立案侦查。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作为朱某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仔细查阅案件之后,我觉得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仍有待商榷,虽然已经认罪认罚,但是朱某在公安侦查卷中的笔录只是声称“我猜这个钱应该不是正当的”、“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被人帮银行卡可能是帮忙洗钱的”等。后来在去会见朱某时,我也特别提出了这个问题“你当时是否知道买卡的人将该卡用于何种用途?”朱某说一开始卖卡其实并不清楚对方是什么用途,只是隐约猜测可能并非是什么好的用处,猜测是用于淘宝刷单。后来对方来要钱了,才慢慢知道了对方借用他的身份信息可能是帮忙洗钱的。
  案件的主观故意,是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虽然朱某当时并不明确知道购卡人的具体的违法用途,但是作为一个正常人,其已经判断出收购该卡的人系用于非正当用途,其仍然将卡出售,该主观方面系概况的故意,因此朱某除了盗窃罪外也涉嫌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庭审中,我提出应区分该主观恶意与明知违法犯罪仍提供的区别,其中的主观恶性的成分应有所区别,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亦应有所区别,而且本案中的朱某刚满18周岁,由于其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别人的蛊惑下容易误入歧途,其本身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可挽救性较强,只要假以时日,好好教育改造,是具有一定的可塑性的。
  如果说在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朱某具有情有可原的一面,然而其故意盗取别人的钱款则彻底将自己推向了万丈深渊。
  我们说,一个人可能无知,无知者无畏,然而贪念却是永远要不得。本案中的朱某,已经将卡卖与别人,卡内的钱款均系来自于他人,不管该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别人的奶酪动不得。朱某不仅动了别人的奶酪,甚至还将别人的钱款全部挥霍光,这份贪婪远远超越了法律的底线。
  最终,朱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
  年纪轻轻才19岁,却要在铁窗中度过三年半的光阴,这份光阴如果用来读书学习,如果用来专研一项技能,那朱某的人生又会怎样呢?朱某从连银行卡是为何物都不知,到学会了办卡,挂失,再到取现,消费,这其中那位“大哥”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是他将原本单纯的朱某一步步拉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尤其是不谙世事的青少年,他们是一张白纸,给他上什么色他便变成什么色,孩子的父母、学校、社会又给了他们什么颜色,或许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作者: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李雪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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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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