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我本来以为,自己没有付钱,法援律师只是做个形式,走个过场,叶律师,真的很感谢您这么尽心地帮我辩护。”在判后回访会见时,受援人梁某某如是说。
案情简介: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微信、“咸鱼”等网络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机床、刀具等设备的虚假信息,后利用微信继续向有购买意向的人员传递虚假信息佯装议价,待对方信以为真,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对方收取定金等费用。8月,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玉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梁某某未委托律师,玉环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相关规定,通知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受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梁某某的辩护律师。
承办过程:因受援人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虽是认罪认罚案件,秉承一个法援人的职责和初心,我仍然认真细致审阅了受援人梁某某的全部案卷,在阅卷中,我发现笔录中受援人供认的金额和起诉中不一致,起诉书称:梁某某共骗取17名受害人共31114元,而梁某某在笔录中交代的是骗取16人共27114元。带着疑点我去会见了受援人梁某某,与他进行一一核对,梁某某称其中一名叫侯某某的“受害人”,自己没有诈骗过,而且涉及4000元金额的所谓“矿机”根本没听过。这4000元的出入将会直接影响到梁某某的量刑。根据刑法规定,诈骗金额达3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将在3年以上。秉承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职责。我再次仔细研究了该笔证据材料,发现这笔金额只有被害人的笔录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佐证。我再次会见了被告人,据被告人供述其有网络赌博的习惯,所以有各种不同的人给其转账,故这笔钱有可能是网赌的赌资。我于是与经办法官沟通,后来此案从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庭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16笔诈骗都承认了,没必要拎出这一笔不承认,而且从证据材料看,这笔金额只有受害人的口供及并未标明任何用途的转账记录,从疑罪从无的角度这笔金额不应该被认定为诈骗金额。
判决结果: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梁某某共骗取16名受害人27114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案后点评:本案辩护律师基于一个法援人的责任和初心,对一个已经认罪认罚的受援人,仍然花费大量时间认真审阅案卷,并敏锐发现证据中的瑕疵,同时严格执行“疑罪从无”原则为受援人进行充分辩护,将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从公诉机关指定的31114元变更为判决确定的27114元,量刑从检察院建议的三年两个月减至判决的二年十个月,成功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让案件判决结果更加符合客观事实,有效的履行了辩护人的法律职责,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价值。
法条链接:《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 叶海燕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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