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飞来横祸,从此与轮椅相伴
2015年12月21日,上午9时29分,这一刻,对王某来说终身难忘,因为从此之后他的人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事发时,王某正开着电动车行驶在工业路上,而方某驾驶着汽车与之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昏迷。当王某从昏迷中苏醒过来时,发现自己躺在病床上,右下肢踝关节以上已被截肢,从此只能坐上轮椅,在别人的帮助下生活。
前期赔偿,双方经法院调解
后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及后遗症右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其右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未安装假肢,致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构成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病情稳定后,就赔偿事宜王某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26日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王某就前期五年护理及医疗费用等各项赔偿事宜与方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并签订(2017)浙1024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获得赔偿。
时过境迁,后期护理费用能否获赔
一晃五年期满,王某后续护理费问题又被提上日程。根据当初法院调解书约定,王某找到方某,方某推至保险公司,找到保险公司又被告知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可支付,无奈之下,王某向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核,援助中心指定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辉为王某的案件承办人。
接手此案后,陈辉就护理依赖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情况构不成护理依赖,并表示保险公司之前处理过类似案件,愿意在2万元范围内进行调解。承办人与王某分析利弊后,决定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保险公司申请对王某的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理由是王某的伤残程度构不成部分护理依赖,法院采纳,此案推迟开庭。
两次开庭,聚焦赔偿方案争论不休
五年了,因原先鉴定的依据系按照鉴定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统一标准予以确认,目前该行业标准已取消并不再适用,因此王某的护理依赖是否构成需重新评定,这就意味着王某的护理依赖是否构成成了未知数。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申请更换假肢及修理费用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那么此案必须先撤诉,再另行提起关于更换假肢的费用请求,并且更换假肢及修理费用的赔偿请求远低于三级护理依赖的赔偿请求。至此,王某和承办人面临艰难选择。
法院安排第二次开庭,庭审时双方就更换假肢费用问题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还是坚持只给2万元左右的补偿,而事实是王某截肢处长期溃烂,根本不适合佩戴假肢,相关医疗机构也给出了医疗证明,显然这个方案王某无法接受。因此,第二次开庭又被迫中止。
苦心研究,锚定护理依赖据理力争
在此期间,承办人陈辉翻阅了大量关于护理依赖(详见文后解释)的书籍、案例,走访、听取王某的主治医生对王某病情的评价,再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后与王某及家属商定,作出以下判断:王某因右下肢被截肢后长期坐轮椅而胖至200多斤,根本无法独立站立、行走、自我移动且穿衣、洗漱等都需要借助外力或他人帮忙,同时又因其自身患有糖尿病而导致截肢处长期溃烂、伤口化脓而无法佩戴假肢,重新鉴定获支持的可能极大,遂同意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方案。后经法定程序选取了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最终鉴定中心根据王某的病历报告及本人实际生活自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王某需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组织第三次开庭,开庭期间各方对王某右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展开了激烈争辩。
尘埃落定,护理依赖终获法院支持
2022年4月18日经过合议庭评议,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1024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王某主张五年护理费的请求,方某及保险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合计121180元。
援助中心主任点评:
在本案办理的过程中,受援人王某从满怀信心到心灰意冷再到柳暗花明,中间离不开其自身及家人的坚持和努力,更离不开承办人陈辉的耐心、细致和全力以赴。承办人对相关法律知识、诉讼思路的把控以及对护理依赖定义的深刻理解是本案走向的关键。特别要肯定的是:承办人并没有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而对此案敷衍了事,而是从如何维护受援人的最大利益出发,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本案从最初调解的2万元赔偿到最后判决的12万余元的赔偿,就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好肯定。
认真、负责、专业、奉献是我们每一位法援人的写照。
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 陈 辉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戴翔鹄 护理依赖:医学上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处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