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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83辑——漫漫法援路 初心永不改

  近年来少年犯罪低龄化、暴力化倾向,青少年犯罪高峰年龄已经由18岁左右逐渐降到13—17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与法同行,健康成长,让青春远离不良行为,让青少年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中国公民,在不断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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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22年初,一个普通的下午,我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一个未满十八岁的少年因寻衅滋事现在被公安侦查。在接受委托后,我立即跟公安阶段负责的警官联系,了解相关情况,随即安排了看守所会见。
  “金律师,那天晚上我喝了酒,我也不知道原来打架就是犯罪,我叔叔让我上去打,我看他们所有人都往上冲,我就去了,我叔叔说出了什么事情都有他担着。”经过沟通,我了解到眼前这个眼神懵懂,垂着头的少年其实根本不知道自己打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年少气盛又缺乏法律知识的他在酒精的作用下,冲动的跟随别人打架,导致自己涉嫌寻衅滋事,现在只剩万分懊悔,在看守所的每一晚他都转辗反侧,年幼无知的他一个人在异地他乡不知道有什么方法能对此进行补救。
  “金律师,还有什么办法吗?我也想向对方受伤人员进行赔礼道歉。”他向我投来渴求的目光。我立即决定帮助这个未成年人,希望尽量为其争取弥补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我一直跟进案件,与公安机关积极联系,在公安阶段将陈某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我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陈某系未成年人,由于其因心智尚不成熟,对行为的后果缺乏主观认识,事实上其主观上没有打架的意识,他当时处于一种喝醉的状态,且是被叔叔教唆之后才在酒精的麻痹下冲动行事。且陈某在认识到错误行为后,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检察院阶段,经过我们的劝导和教育,陈某自愿赔偿两名受害人共计6000元。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最终,黄岩区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法:
  由于多数家庭对孩子疏于管教致使未成年人无序生长,最终构成犯罪,同时,少年由于盲目、冲动、难自控等原因,且认识能力的发育尚未成熟、是非观念模糊,此时若交友不慎,则极易跟随损友盲从犯罪。故,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金洋西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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