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判后回访时,受援人肖某面对这个判决结果,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3月31日,肖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受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成为肖某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一失足成千古恨!
在会见时,肖某告诉我,他也曾是一名民警,因为职业的关系,经常能听到鸦片、海洛因、冰毒、吸毒、贩毒等些词语,然总觉得离自己很遥远,哪怕接触也会是执法者的身份。后来他认识了一女孩,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女孩子有吸毒史,一直未戒断,当知道实情后,其非但没有阻止,反而跟着沾上了毒品,本以为自己可以随时终止,然而却是一发不可收拾,最后被单位辞退,离开了公安队伍。
居间介绍,不构成犯罪?
被辞退后,工作又是高不成低不就,肖某没有了收入来源,而毒瘾却越来越严重。虽然身边有许多毒友都是以贩养吸,然而毕竟曾是一位民警,肖某知道刑法对贩毒的量刑很重,所以心里暗暗告诫自己绝不能去贩毒。有一天,一名购毒者找上门,委托为其找毒源,肖某想,我只是帮忙介绍,只是中间人,应该不算贩毒,于是在肖某的介绍下,第一次双方达成了20克海洛因的交易,购毒方给了肖某400元钱以及一点海洛因,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在肖某的介绍下,又促成了一起50克的海洛因的交易。其间,肖某把购毒者赠送的海洛因一部分进行转卖,共0.35克,获利7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没多久,肖某在四川成都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会见时,肖某对起诉书所指认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其得知可能面临10多年的量刑时,他惊呆了,他认为自己只是帮忙,只是从中介绍,并没有经手买卖双方交易毒品的过程,而且也没有从中获利,这70克海洛因不应该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自己只有贩卖0.35克的海洛因,怎么会被判这么重的刑期。我告诉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双方进行毒品交易,并介绍买卖双方进行毒品交易,为双方牵线搭桥也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虽然其在毒品交易中属于居间介绍者,但对毒品交易起到了直接、重要作用,因此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在庭审中,合议庭认为肖某在毒品交易中,虽系居间介绍者,但对毒品交易起直接、重要作用,故应认定为主犯。
吸毒,让一位昔日民警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毒品是万恶之源,让我们远离毒品,不接触、不食用,做一个珍爱生命的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居间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 吴梦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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