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我在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吴女士,她向我倾诉最近因前男友遭遇的烦恼:
吴女士原与江先生系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年后因感情不合,吴女士便向江先生提了分手。江先生同意后,吴女士为开始新的生活,便删除了江先生的所有联系方式。分手后,在他人的追求下,吴女士与他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但江先生不知道从哪里得知吴女士又谈起了恋爱,恼羞成怒,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以及多个有共同好友的微信群中,称吴女士在恋爱期间多次出轨等多个不实信息,并对吴女士进行辱骂、诽谤等行为。不明真相的群众看到后,对吴女士进行指指点点。为此,吴女士苦不堪言,多次要求江先生在其朋友圈、微博删除不实信息,并在微信群中予以解释,但江先生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变本加厉对吴女士进行辱骂。吴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我根据吴女士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解答,江先生在微信群、朋友圈及其它网络平台内对吴女士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使得吴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给吴女士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吴女士可以依法对江先生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仅可以要求江先生除删除信息、停止侵权外,还可要求江先生发布道歉声明,以及赔偿相应的维权损失及精神损害。另外,建议吴女士先行对江先生发布的不实消息及辱骂内容通过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2020年发布的《民法典》中,在吸收我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定义及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可见,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人格尊严,关乎一个社会人在其他人眼中是一个怎样的个体。
而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以及“全民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类未经证实的言论,尤其是桃色八卦新闻,能快速引起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的关注,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大范围的传播、发酵,甚至造成当事人的“社死”,或造成其他更为严重的影响,近年来因网暴、社死等造成受害人自残、自杀的新闻屡见不鲜。因此,对名誉侵权行为的制裁即是对一个人名誉的保护,也是引导广大用户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已修正),再次对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纠纷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可对受害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均作为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据此,我们要清楚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依然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文明,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陈虹烨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