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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98辑—— 她“拿”了别人的钱,也“还”了别人的钱, 终究逃不过牢狱....

  一年轻女子,因误入网络赌博的陷阱,债台高筑,恰逢一男士加其社交软件好友,女子遂以网恋为名,编造各种借口和名目,“拿”人钱财,受害者人财两空。乍一听,这不就是典型的反诈宣传案例吗?可是,今天这个案子要谈的可不是受害者,而是那个“年轻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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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套路,却总能碰上新猎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5月2日期间,莫某假装与林某谈网恋,虚构帮助父亲发放工资、支付医疗费等事实,诈骗林某共计人民币27.5万余元。后来,林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及时报案。
虽尽力返还诈骗款项,可确已触犯刑法
  2022年9月29日,对莫某诈骗罪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莫某辩护。经中心审批、指派,该案由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邵颂颂律师承办。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阅卷、会见,参与庭审活动,积极履行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责。
  本案中,莫某在短短的半个月时间内让林某多次交付款项,期间也害怕东窗事发,主动归还了11.7万元,但尚有15.6万余元未返还。根据法律规定,莫某的基准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对本案证据的综合分析,结合会见时被告人的陈述,承办律师分别从案件定性、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出发,在庭审中依法为莫某辩护。尤其是量刑情节部分,承办律师提出莫某系自首,没有前科劣迹,案件发生时间仅有半个月时间,且被告人已经醒悟,努力退还诈骗款项,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目前已悉数返还被害人所有款项,积极退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时,温岭市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然则莫某终究是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律师解答你心中的那些问号
  本案的莫某未婚生有一个孩子,审判时孩子也才只有三周岁多。有人问,法不外乎人情,为何不能给予莫某判处缓刑(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机会,让孩子在妈妈的陪伴下成长?法院在判决时,也是综合考量这一特殊情况,庭审前及开庭时都仔细询问孩子目前的住处,主要由谁负责生活起居和陪伴。经过仔细调查,得知孩子绝大部分时间还是生活在生父家里,故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因此,不要将抚养孩子作为犯罪后获得轻判的筹码。
  也有人问,被害人报案以后,被告人已经及时让其家人悉数返还诈骗款项,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最大程度得到弥补。既然如此,为何被告人还要坐牢?因为本案的诈骗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而非民事范畴中的民间借贷行为,退钱(还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退赃、退赔,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的,如果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本案而言,鉴于莫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悉数退赃、当庭自愿等情节综合考虑,才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邵颂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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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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