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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05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请免开尊口

  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的重要隐私,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公民的重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随意获取、泄露或侵犯。
勿因小利失大义
  “为什么经常会收到陌生号码的电话推销?”、“你怎么知道我的车辆信息?”、“喂,X先生你好,鉴于您征信良好,我行特给你30万的额度”…… 为什么那些人看似对我们的生活了如指掌,这背后又存在着那些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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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原在某交警中队担任辅警。工作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违规为从事车辆抵押生意的朋友查询客户车辆信息,并以每条信息70元或8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期间共计出售公民车辆信息 40余条,非法获利三千余元。后张某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后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为何屡见不鲜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现象严重,已经引发公众不满。那为什么个人信息泄露如此严重呢?一个重要原因是服务行业或查询机构有“内鬼”,借着职务之便,贩卖他人信息以谋私利。
  公民个人能做什么
  我们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不在app上冒然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贪图小利造成自己个人信息的泄露,不让违法者有可趁之机,同时了解最新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用法律构筑公民信息安全
  当前,由于利用个人信息而获取不法利益具有成本低、来钱快的特点,此项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各个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生活在大数据的年代,科技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事,也伴随着信息泄露的风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更需要我们社会的个人、群体对他人隐私常存敬畏之心,互相构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撰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吴坤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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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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