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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14辑——农村建房出事故 房主包头谁担责

  目前,党中央高度关注“三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千方百计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由此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民也纷纷开始对原有的自家住房进行修建、翻建或新建。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却大幅增加。当出现安全事故时,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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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出意外 赔偿遭推诿
  2023年1月,李某准备翻建房屋,与同村的包工头王某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王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李某四层自住房建房项目,承包款50万元于签订合同后支付30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20万元。王某承接建房项目后,雇请陈某从事泥工工作,待房屋建成后,王某向陈某一次性结清工资。在施工过程中,陈某不小心从竹架上摔下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伤好后,陈某多次向李某及王某协商要求赔偿,但李某、王某两人相互推诿,无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陈某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到底谁应该对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详普法 维权给指引
  值班律师详细了解上述情况后,并根据陈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规定,在本案中,陈某是受雇于王某,由王某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现因王某对工程施工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陈某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对此存在过错,故王某应对陈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并未尽到其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对此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案涉工程在需要建筑资质的前提下,李某作为发包人,在明知王某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本案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值班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李某、王某、陈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值班律师建议陈某再次与李某、王某进行协商,如双方协商不下,陈某应及时尽早的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避免再发生 律师来提醒
  通过本次事件,在农村建房时,律师提醒各方注意下列事项:
  房主:在建造房屋时应谨慎履行选任义务,聘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安全防范,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承包方:应当聘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工具、保证安全的施工环境。同时,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转移自身的施工风险。
  施工人员:与包工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等。同时,在施工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规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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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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