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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52辑——冲动讨债 有理变无理

他人欠钱久不还,无奈撬锁把物搬
  2015年,王某某将床、茶几等家具出售给陈某某,但截至2017年仍未收到相应货款。2017年5月份,王某某为挽回损失,在未获得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电钻等工具破坏大门门锁、硬拉窗户的方式,进入陈某某的家中,将其出售给陈某某的家具全部搬回,之后用螺丝刀反锁大门锁芯后离开。上述过程,王某某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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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份,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尚未取回部分家具所对应的货款,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剩余货款已通过法院执行到位。
  2020年,陈某某以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报案,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3年,陈某某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认为王某某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还要求王某某赔偿其大额经济损失。该案件本人依法接受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王某某辩护,在和王某某多次沟通和阅卷后,提出了“1、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部分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被诉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部分无法成立;3、陈某某捏造被告人王某某拿走其四件共价值上万元的金器的虚假事实,夸大其损失;主观上意图使被告人王某某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追究,涉嫌诬告陷害罪,请求法院依法查处;4、陈某某的起诉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且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求。”
  后法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并依法判决认定“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驳回自诉人陈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撬锁入户已犯罪,悔不当初已知错
  “非法侵入住宅”主要指无权或者无理闯入或者拒不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王某某在未征得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电钻等工具破坏大门门锁、硬拉窗户的方式,进入陈某某的家中,即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虽事出有因,但该行为也已违反法律规定,实在是不可取。王某某自己也表示:“原以为把东西搬回来是理所当然,是在合法维权,如果当时懂法知法,定然不会采取这样的方式,给自己也带来了这么多的麻烦。”
欠款纠纷走诉讼,依法办事享权利。
  实践中,也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他欠我钱,我能不能扣他的货物?能不能问他父母主张?能不能去打他?在此提醒所有人,老赖欠钱很可恶,但切莫冲动,一定要保持冷静,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盲目使用暴力,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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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
  林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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