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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终获刑 后悔当初绝不执行

台州城市网 2024-7-26 14:49: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想当老赖逃之夭夭,“拒执罪”了解一下
  “说我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我们一开始是在法院调解的,是调解书,又不是判决书、裁定书,有没有拒不执行调解罪啊?”“还有,我人都避到青岛去了,怎么还能抓我呢?”受援人范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法院通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案件由天城律师事务所郑茜娇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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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阅卷后,了解案情。起诉书指控:2020年初,范某与金某等人合伙投资口罩厂。范某因资金不足向金某借款人民币90万元,后一直未归还。经法院主持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范某于2021年6月8日前归还金某借款本金90万元和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后范某未履行协议,金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法院向范某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范某在明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未如实申报个人名下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隐瞒个人名下青岛银行账户收取个人生意等收入,用于自己日常生活消费及生意投资。经查,该账户共计收入资金达70余万元。案发后,范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分析,指控证据相对充分,范某本人也在检察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若在审判阶段能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履行和解协议,则可适用缓刑一年二个月。”
生效的调解书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
  对于范某的疑惑,律师作出了相应解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所以生效的调解书也可以是构成拒执的依据。至于“躲到其他省份去”,永远都不能成为逃避执行的方法,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只有配合执行积极履行,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了解到范某也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并与对方在协商中。最终在法院一同工作下,和对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一年内付清利息6万。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随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走出法院,范某感慨道“案件一波三折,最终缓刑结果还是好的,但实在是悔不当初。当初要是没有这些侥幸心理那我也不至于判上刑了。”
律师提醒: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是做人的根本,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些“自作聪明”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试图逃避执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一开始就配合执行的话,根本就不用上升到刑事案件。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切记,生效的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郑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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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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