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立约,却成儿戏 陈某某(七周岁)系母亲陈某和父亲王某某的婚生子女。2021年4月2日,陈某和王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即每年36000元);首年自办理离婚登记后三天内支付,自2022年起每年3月1日前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协议签订后,王某某仅支付了2021年及2022年的抚养费,截至目前,王某某尚欠女儿陈某某抚养费共72000元。
离婚≠规避父母责任的挡箭牌 2024年3月8日,经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申请,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王梦宇律师为陈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询问了陈某相关情况。
本案及时起诉后,路桥区人民法院考虑到抚养费纠纷的特殊性,及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针对本案,向法庭及王某某阐述了如下观点:“首先,陈某某作为王某某的亲生子女,在目前的年龄段还无法独立生活,需要父母的帮助、抚养;其次,抚养费作为父母责任的具象化体现,应当依约、及时支付;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后,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父母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这与父母是否离婚,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分割无关”。
调解成功,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与法庭共同向王某某阐明了作为一名父亲应当担负的责任与法律规定。王某某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后,当即表示愿意调解分期支付款项。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双方意见,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载明:王某某愿意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女儿陈某某2023年抚养费36000元,愿于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给陈某某2024年抚养费36000元。
案件简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父母有抚养不能独立生活而有受抚养必要的子女的义务。出于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抚养费协议对父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父母双方达成的抚养费协议属于父母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抚养费给付请求。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 王梦宇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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