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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35辑——这段友情,缘于打火机,也毁于打火机

曾经,他俩因在同一家打火机厂上班而结识成为朋友,后来又一起做生意,合伙加工打火机。这原本是正常的同事、朋友、合伙人的角色演变过程,没想到因为打火机商标的问题,最后大家竟成为了同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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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事组团搞事业打工人当起了合伙人

王某和刘某就是上文所提及的两位当事人,事情要先从刘某和本案的第三人林某说起。2022年开始,林某伙同刘某在安徽某地一厂房内加工生产假冒某品牌的打火机,林某负责购买加工生产设备、生产原材料、销售、发货、收取货款,刘某负责加工生产。2023年8月,王某加入并负责销售、发货、收取货款。林某等人将生产出的假冒某品牌打火机出售给他人,所得利润三人平分。经统计,林某、刘某参与期间销售金额至少为23万余元,王某参与期间销售金额至少为11万余元。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查获该加工窝点,并在现场查获印有某标识的成品打火机内胆10000个、打火机内胆壳12000个、打火机成品6000 个(价值至少为 8.4万元)、打火机外壳800个。经该品牌权利人某制造公司授权的某户外产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意见,所查获的印有某标识的打火机等物品并非某制造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

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律师倾力辩护

2024年6月,该案被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经办案机关依法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陈琪律师为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及时会见了王某。
会见中,王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毕竟干的时间不长,希望可以争取缓刑。援助律师针对本案,帮忙联系了王某的姐姐,后又在法官的调解下,赔偿了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在庭审前,王某一方又主动缴纳了罚金三万元。
在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王某构成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改之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某也表示自己不应该参与销售案涉产品,现在后悔莫及,以后会好好改造。最终,温岭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昔日好友、合伙人也分别被判处了二年至三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延伸“贴标”产品背后的法律风险

法院认为,王某与他人合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违法“贴标”行为,既损害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用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 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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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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