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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双方如果是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财产。近日,李女士就遇到了离婚协议中房产约定的疑问,前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房产约定有效吗? 李女士提出疑问,其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现已离婚,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现在前夫又反悔了不配合办理过户,请问该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有效吗? 作为值班律师我接待了李女士的咨询,听完李女士的疑问,我向她解答: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之中,若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夫妻协议即依法成立,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听完我的解释,松了一口气。 可请求变更登记 我继续解释:鉴于你们还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为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属于债权关系,我国规定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产生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效果,夫妻双方必须进行登记变更,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李女士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 协议能阻却另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吗? 如果李女士的前夫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个人对外举债,房产因此被强制执行,李女士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房产的强制执行。简而言之,尽管未过户,但是李女士仍然可以排除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李女士早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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