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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50辑——打赏女主播的钱,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打赏的行为日益兴起,甜甜的女主播与榜一大哥的光环都让人无法拒绝。刷礼物、送东西、发红包,打赏的时候毫不心疼,激情褪去之后反悔想要要回打赏,那这些打赏给女主播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详情
小王在看直播时,对美女主播赵某一见倾心,疯狂为其刷礼物,两人还互加了微信,聊天的时候也多有暧昧。期间,每次赵某上播的时候,小王都在为其刷礼物,送飞机和游艇,力争成为“榜一大哥”。在双方暧昧了一段时间之后,小王向赵某提出了交往请求,却被赵某明确拒绝了。小王认为自己收到了赵某的欺骗,一怒之后讲赵某、短视频的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其打赏款项合计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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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or网络服务合同?
近日,小王就此事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律师,当天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小王。首先,我向小王解释了一下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小王在直播间观看直播,成为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使用者。小王在平台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并以此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进行打赏。在该过程中享受了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其与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赵某的直播活动也属于网络服务的内容之一。因此,小王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小王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非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其次,小王与女主播赵某之间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小王的打赏实际上是打赏给平台的,之后再由平台与女主播之间进行结算,因此,小王跟赵某之间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最后,如果小王未通过直播平台直接给女主播赵某送礼物或者红包等,那么双方之间系赠与关系,应当适用赠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小王起诉平台与女主播要求返还打赏的款项是缺乏相应的依据的。
律师说法:
不管是网络直播打赏还是日常的生活消费,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要理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因一时冲动,事后再追悔莫及。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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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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