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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109辑——她可以“生而不养”,我为何不能“老而不养”?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是大部分父母与子女之间心照不宣的承诺。因此,当家庭关系由于种种原因突生变故时,很多子女往往会以父亲或母亲在抚养中的缺位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一别三十余年,再关联却是诉诸公堂

叶某某生于1963年,因患慢性肾脏病5期(腹膜透析状态)、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慢性疾病,每天需要吃药维持生命,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其丈夫身体也不好,双方26岁的女儿王某某主要在家照顾父母,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为了维持基本生活,叶某某于2023年12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低保补助。管理部门对叶某某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叶某某实际是有一子一女,结合子女实际情况,其并不符合低保补助条件。这时,叶某某才想起来自已除了与现任丈夫所生的女儿王某某之外,还有一个儿子梁某某,是与前夫所生,现年应该已经有38岁。眼看生活已经难以为继,叶某某只能寄希望于儿子梁某某。但是,双方已经三十余年未曾联系,叶某某已经不知道从何寻找梁某某,无奈之下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子女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其申请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范围,于同日受理,当即指派浙江浙安律师事务所孙民律师、林小卫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按图索骥,法定义务不容推诿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叶某某提供的线索,通过多方查询,最终跨县查找到了叶某某的儿子梁某某的户籍信息,再通过户籍信息上的住址,找到了梁某某的实际住所。援助律师说明来意,希望梁某某能够以儿子的身份为叶某某提供必要的生活、治疗费用,而梁某某对此直接拒绝,理由是叶某某只是生了他,从没有抚养他,现叶某某老了、病了才想到了儿子,还要求其支付生活、治疗费,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
由于梁某某已明确表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援助律师在征得叶某某的想法后,准备通过诉讼解决此事,遂调取了证明梁某某系叶某某儿子的证据。2024年3月30日,援助律师帮助叶某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梁某某、女儿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与治疗费用。期间,由于梁某某的刻意回避,导致相关材料被公告送达,本案直到2024年9月才得以正式开庭审理。叶某某在女儿王某某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而儿子梁某某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女儿王某某表示愿意支付一定份额的赡养费与医疗费。
案件在2024年10月12日迎来了一审判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梁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叶某某分别支付赡养费7200元/年。叶某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满意,并向援助律师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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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抚养缺位,不废赡养之责

养育与赡养,不是对等的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出发,于情理而言,由于母亲叶某某在儿子梁某某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必然会导致双方亲子关系紧张及子女赡养意愿降低,因此难以要求子女必须要毫无怨言地承担赡养义务。但是,从社会层面上来说,法定赡养义务的确定旨在保障每一位老年人的基本尊严与生存权益,其根本逻辑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与底线正义,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不应与养育责任进行“绑定”。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浙安律师事务所
孙民 林小卫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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