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在我们法律援助中心,对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咨询也日渐增多。但对于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对哪些人作为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人不甚了解,今天就来普及遗产继承中涉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遗产继承份额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近日,朱先生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宜。朱先生的父母共生育两子女,即朱先生和朱先生的哥哥,朱先生的父亲过世的早,父亲过世后母亲(以下简称朱母)也一直没有再婚。而后,朱先生的哥哥也早于朱母过世,哥哥留下两个小孩,朱母一直跟随朱先生生活直至过世。朱母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朱先生想问一下他能分到多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在不影响继承结果的基础上节选部分法条内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根据该法条,再结合朱先生家的实际情况,朱母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分别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配偶、父母都早于朱母死亡,因此其遗产应由朱母的子女也就是朱先生和他哥哥继承。但朱先生的哥哥早于朱母死亡,那朱母的财产就全部由朱先生继承吗?这还得根据朱先生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朱母是由朱先生赡养,因此朱先生的嫂子不能作为朱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再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该法条,朱先生哥哥的两个子女可以代为继承朱先生哥哥的遗产份额。
以上得出结论,朱母的遗产由朱先生、朱先生哥哥的两个子女继承,至于继承的份额,我们根据《继承法》再进行推导。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朱先生尽了扶养义务,朱先生的两个侄子、侄女都已成年,经济条件都还可以,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由此得出,在各继承人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朱先生能分配到一半及以上其母的遗产。值得提醒的是,朱先生哥哥的两个子女继承的是他们父亲的份额。
为了方便理解,小编贴心的画了个简图:
最后的结果虽然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了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层层剥茧,一步步分析,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
另外,建议广大群众,对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如果继承人之间能达成合意,可以按照约定分配,如果继承人之间对各自继承的份额有争议而无法形成统一的分配意见,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份额。
路桥法律援助中心 盛莎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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