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初,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杨某甲当庭表示不上诉,这起跨越二十多年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
1998年3月某日上午,杨一与被害人许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杨一侄子杨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家里人多打起来不会吃会,遂打传呼通知弟弟杨某乙回家。当日下午1时许,杨一、杨某甲等人来到椒江葭沚街道某村职工宿舍找许某理论并发生争吵,杨某甲立即跑回家通知杨某乙,杨某乙和林某、高某等人赶至现场对许某进行殴打,期间杨某乙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许某腹部、大腿等处多下,许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系被双刃锐器刺破肝脏大出血致死。案发后,杨某甲潜逃外地。2018年5月19日,杨某甲在父亲的劝说下,到乌鲁木齐市刑警大队投案。
因杨某甲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心当天受理并指派擅长刑事案件的杨帆律师担任杨某甲的辩护人。
律师会见杨某甲的时候,杨某甲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自己对杨某乙携带刀具毫不知情,也从未想过把许某杀死,对于可能会发生争吵或者打起来是考虑过的。同时愿意在能力范围内给许某家属一些赔偿。
开庭时,当年三十不到的小伙子已年近不惑,襁褓里的婴儿已是一名大学生。阔别多年,父女第一次相见,一个站在被告人席上,一个坐在旁听席上。庭审中,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将杨某乙叫回家以及案发时通知杨某乙,其目的是为了打架不吃亏,其既未事先与杨某乙就如何打架有预谋,亦对杨某乙携带刀具不知情,且参与打架的林某、高某也不是其所纠集,故其主观上只有伤害许某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已经超出其犯意,不应由其承担超出犯意部分的刑事责任,故认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系自首、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法庭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杨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对于其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收到判决书后,律师按规定向杨某甲通报案件情况,杨某甲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表示案子有了结果,虽然暂时失去了自由,但提心吊胆的日子终于结束了。如果当年在案发后立即投案自首,现在早已开始了新的生活。
律师说法: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杨某甲在全案中起次要作用,且有投案自首情节,最终法庭判决的刑期只有四年半。《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帆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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