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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要债进了看守所,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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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玉环的陈某某秉承着这一理念向客户李某要债,结果要债不成反而把自己要进了看守所,一场经济纠纷最后竟演化成了刑事案件。
  我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去看守所会见陈某某。陈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平时经营着一家出售五金件的店铺。李某做的是卖门的生意,经常光顾陈某某的店,购买一些小零件,因单次需付金额不高,且又是老顾客,故而每次均以赊帐的方式,留待积累到一定数额再一次性支付,但头痛的是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收款收据或是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仅凭陈某某自己在本子上手写记录来计算对方赊欠的货款。不曾想当积累到一定数额后,陈某某再向李某催讨时,竟多次催讨无果。这时候陈某某想到对方是卖门的,家里有很多的门,所以他就想到去拿门来抵债。在对方没有人在家的情况下,陈某某叫了一个小工帮忙分两次去对方家里拉了四扇门回去,价值一万元左右。
  会见时,陈某某说:“我没有想过要去偷他家的门的,我就是想拿来抵他欠我的债。”将近六十岁的陈某某对自己为啥进看守所仍一脸茫然。
  在了解案情后,我向陈某某解释了他所涉及的罪名----入室盗窃,并告诉他要债虽然是天经地义,但是他的这种要债方式是不可取的。考虑到陈某某系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向玉环市公安局提交了取保申请书,后获批准。在案件移送到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后,我通过阅卷及再次会见后,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1.陈某某所拿走的门均已如数归还李某;
  2. 陈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而且其行为事出有因,其犯罪主观罪性不大;
  3. 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又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经综合考虑,最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律师提醒
  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 在平时生意往来的时候一定要注重证据的保留,千万别因为双方关系比较熟就忽视了证据的留存,以为对方是不会赖账的,但往往就是这种心理才会造成后续想主张维权时却束手无策。但万一缺少有力证据时,也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可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补充出具欠条、还款计划等多方面采取补救措拖,进一步补强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这样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江法[2013]105号 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芳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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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1)

王者归来 2019-9-23 08:18:0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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